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第 3 部分:蝇类防制
Specification for Vect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3: Fly)
DB44/T 1652.3—2015
前 言
DB44/T 165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分为以下五部分:
――第1部分:鼠类防制;
――第2部分:蚊虫防制;
――第3部分:蝇类防制;
――第4部分:蜚蠊防制;
――第5部分:蚤类防制。
本部分为DB44/T 1652的第3部分:蝇类防制。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 第 3 部分 蝇类防制
本部分规定了蝇类防制的方法、操作程序和效果评价。本部分适用于有组织的蝇类预防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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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796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
GB/T 27772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节肢动物门昆虫纲双翅目环裂亚目有瓣蝇类,分为卵、幼虫、蛹和成虫四个虫态。
蝇类孳生地 fly breeding site
存在适宜蝇类孳生的腐败有机质、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的容器或地点。
通过环境管理,包括环境改造、环境处理、改善人类居住条件和习惯等措施,防止或减少病媒生物的孳生繁殖,或减少人类与病媒生物的接触而避免受其侵害。
环境改造 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
为防止、清除或减少病媒生物的孳生地、栖息地而对土地、水体或植被进行对人类环境条件无不良影响的各种实质性和永久性改变。
环境处理 environmental manipulation
为营造不利于病媒生物孳生、栖息而进行的各种有计划的定期处理。
能够阻挡蝇类进入室内或接触食物的各种设施,如纱门、纱窗、风幕机、门帘、纱罩等。
将杀虫剂喷洒在需处理的物体表面上,防制在物体表面上爬行和停留的害虫。
为防制飞行中的害虫,将杀虫剂分散于害虫活动的空间,从而使害虫接触到药物微粒的喷洒方式。
将农药加入病媒生物喜食的饵料中,引诱病媒生物进食加以杀灭的剂型。
蝇类防制应遵循以环境防制为主,重点清除蝇类孳生地,辅以物理、化学等预防控制方法的综合防制原则。
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应按照现场调查、制定防制方案、实施防制方案、防制效果评价的程序进行。
4.4.1 药物应具备农药登记证,登记的种类应为卫生杀虫剂,防治对象应包含蝇或蛆。
4.5.1 应严格按照药物的防制对象、剂量、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进行使用。
4.5.2 合理使用药物,在同一地区使用的防制药物宜每 1 年~2 年更换 1 次,更换药物时应采用不同作用机制的药物。
4.5.3 对已经产生抗药性的蝇类进行化学防制时,应对使用的药物进行敏感性测试,选用敏感或低抗药性品种。
4.5.4 饵剂应采用容器盛放并做好警示标识,避免误食中毒和污染食物。过期失效饵剂应及时回收集中处理。
4.6.1 药物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配备专人管理,并有健全的出入登记制度和应急措施。
4.6.2 药物专用仓库应满足药物的存放条件和要求,并配备合适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洪、防盗等安全设施。
4.6.3 运输药物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采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
4.6.4 装卸药物时应当轻放,不得撞击、拖拉和倾倒,以防药物泄漏危害人畜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
4.6.5 清洗施工器械和配药容器产生的含药污水不得倒入下水道,宜泼洒于室外花圃或草地;药物容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7.1 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器械、药物的安全使用规定及现场急救措施。
4.7.2 凡皮肤病患者、皮肤损伤未愈者、有禁忌症者、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以及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不得从事配药和施药工作。
4.7.3 化学防制前应仔细检查施药器械,确保施工器械运行正常、无渗漏。
4.7.4 操作人员在进行化学防制时,应穿棉质长袖工作服及长裤,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鞋袜。进行空间喷雾以及在滞留喷洒高于身高位置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防护帽。
4.7.6 如果裸露的皮肤接触到杀虫剂应立即用肥皂清洗。如衣裤被杀虫剂污染应立即脱除并更换。
4.7.7 操作人员如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药物中毒症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用肥皂清洗手、脸和皮肤等裸露部位,携带药物标签及时送医院诊治。
4.7.8 操作结束后应及时用肥皂清洗手、脸等裸露部位并漱口。
4.7.9 操作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施工器械和配药容具;药物空瓶或装盛过药物的容器应妥善处理, 不得随意丢弃或挪作它用;配制好而暂时未用的药液应运回仓库保管,不得在现场随意处置。
4.7.10 操作人员每天操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 6 小时,连续施药 5 天后应至少休息 1 天。
4.7.11 每日防制工作结束后应淋浴,及时更换、清洗工作服。工作服宜单独清洗、晾晒。
5.2 按照 GB/T 23796 的规定,根据防制区域内的单位类型及环境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蝇类孳生率和成蝇密度进行调查。
5.3 调查完成后,应鉴定种类、计算密度并填写监测记录表格。
5.4 应对防制区域的防蝇设施进行检查,并了解过往的蝇类防制情况。
6.1 应在现场调查后,根据蝇种类、孳生地分布,制定具体的蝇类防制方案。
─—环境防制措施;
─—物理防制措施;
─—化学防制措施;
─—防制效果评价方法;
─—密度控制水平。
6.4 化学防制措施应列明防制的频次、时间、药械及注意事项等。
6.5 当防制效果未达到目标密度控制水平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修订防制方案。
7.1.1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蝇类防制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
7.1.3 外置的垃圾箱(桶)应套垃圾袋并加盖,放置垃圾箱(桶)的地面应硬化。
7.1.4 垃圾转运站地面应硬化,墙角设计为圆边,垃圾转运使用密封式压缩垃圾车。
7.1.5 农贸市场所有出售鲜肉、活禽、活鱼和水产的摊位都要配备上下水设施,每个摊位应配备加盖垃圾容器。
7.1.6 农村地区应建造家畜圈栏粪便无害化处理系统。禽畜厩舍地面应硬化,四周建立排水沟通向贮粪池。厕所应为水冲式,并建立化粪池。厕所周围地面至少 1m 范围内应硬化。
7.2.1 垃圾房、垃圾转运站、放置垃圾桶的地面和垃圾箱(桶)内外应每日进行清洗,不能留有淤积物。
7.2.2 垃圾、厨余物应采用密封容器当日收集清运。垃圾转运要密闭化运输,每次要将运输车辆上的垃圾清除干净。
7.2.3 农贸市场的地沟、阴井、下水道要定期清掏、冲洗,保持畅通。每个摊位应定时打扫,及时清理杂物,保持清洁卫生。
7.2.4 农村禽畜粪可采用晾干、晒干的方法处理,处理后应立即用双层塑料薄膜严密覆盖。
7.3.2 盆栽植物、园林绿化和农作物不使用未经发酵处理过的有机肥。
8.1 食品生产、加工、贮存及餐饮场所,应安装纱门、纱窗或防蝇门帘,室内安装灭蝇灯,建议使用粘捕式灭蝇灯。
8.3 餐厅、厨房、农贸市场等场所可设置粘蝇纸(条、带)捕杀苍蝇。
8.4 灭蝇器具的安装位置及间隔应符合产品使用要求并定期维护,确保安全、有效。
9.1.1 蝇类幼虫化学防制宜采用 2 种或以上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交替使用。
9.1.2 处理粪堆、垃圾堆等蝇类幼虫孳生物时,应考虑药剂是否能直接作用到虫体。孳生物含水量少时,药物应低浓度大剂量;孳生物含水量大时,药物应高浓度小剂量。
9.2.1.1 在进行化学防制前,应向防制区域相关单位及个人就防制范围、防制时间及注意事项进行告知。
9.2.1.2 除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应离开防制现场,关闭空调、风扇、抽风机等设备,并移出宠物、禽畜和鱼类,将食品、餐具、玩具等物品移出室外或覆盖。
饵剂应放置在专用容器中并设明显标识防止误食。饵剂应定期更换。食品和药品加工、存放及销售场所不宜使用饵剂。
在食堂、农贸市场、垃圾房等多蝇场所,可将直径2.4mm~4.8mm 棉绳浸泡在触杀性杀虫药液中
30min 以上,晾干后悬挂。毒蝇绳应每两周更换或重新浸泡1次。
9.2.4.1 滞留喷洒用于多蝇场所的物体表面,包括纱门纱窗。
9.2.4.2 药物宜选用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微胶囊剂等剂型。
9.2.4.3 滞留喷洒器械宜选用手动、电动或机动的常量喷雾器。
9.2.4.4 喷洒前,根据药物的推荐用药量及需喷洒部位的吸水量计算出药物使用浓度,并根据需要使用的药液容量计算量取适量的药物。
9.2.4.5 配制药物时,应先用少量清水将药物调制成母液,再加入清水至目标容量并充分搅拌均匀。
9.2.4.6 喷头距处理部位表面应保持 40cm~50cm 距离。自下而上处理一幅表面后,再自上而下处理相邻的另一幅表面,喷幅之间重叠 5cm。喷洒量要求达到处理表面充分湿润但不流淌。
9.2.4.7 滞留喷洒完成后,应告知住户待处理表面干燥后方可进入防制现场,在儿童和宠物进入房间前应清理地面,并提醒住户不要擦拭或清扫喷药表面。
9.2.5.1 仅在蝇密度高峰季节或肠道传染病爆发时,才采取空间喷雾的方法控制成蝇密度。
9.2.5.3 室内空间喷雾前,应根据用药量、喷雾器流量和喷雾空间容量计算出喷雾时间。
9.2.5.4 室外空间喷雾应在风速小于 3.5m/s 且天气晴朗时进行。操作人员应顺风操作,并根据用药量、喷雾器的流量、喷幅和喷距掌握移动速度。
10.1 实施蝇类综合防制措施后,应对防制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价。
10.2 组织实施蝇类防制的单位应依据 GB/T 23796 的方法,对防制区域内的孳生地和成蝇进行密度监测,比对实施防制措施前的蝇类密度水平,评价防制效果。
10.3 根据防制效果,评价各项防制措施的有效性。如防制效果未达到目标密度控制水平,应分析原因并对防制措施进行调整。
10.4 城镇及单位蝇类密度控制水平应符合 GB/T 27772 的要求。